保险公司业务大厅
前后两张发票票号明显不一致
投保单和发票上的投保公司也不相一致
保险公司业务大厅内悬挂的工作标准和纪律赫然醒目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种保险投保也日益受到普通百姓的青睐,但仍有个别保险公司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一味为了提高自身经济收益,导致一些不规范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为了自己利益,不惜后果将一些个人保单挂靠单位名下,变相降费拉拢客户,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声誉和信誉造成了影响。 近日,有群众反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为了变相降低投保费用拉拢客户,擅自将他人车辆挂靠其已经吊销的的公司名下,被无辜卷入在一场复杂的交通肇事纠纷中,而法院也不做深入了解只从当时投保单这一点就认定该车是以其公司名义进行营运并判其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对此他表示强烈不满,希望能有个说法。 一场重大交通事故 无辜当事人被认定负有连带责任 事情的起因追朔到2006年10月2日,在包茂高速公路下行419km+100m处,陕A33808东风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贾某驾驶车辆沿包茂高速由北向南行使,当由慢车道变快车道时与快车道正在超其行驶的陕J55759比亚迪轿车侧撞,致轿车内包括司机在内的4人均当场死亡,事发后,货车驾驶人贾某弃车逃逸。 2007年11月,5名肇事死者家属向安塞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延靖分公司、靖边县富源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及其他被告均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做出赔偿,后安塞县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和现场庭审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后,判决车主常某赔偿五原告805058.67元人民币,车辆驾驶员贾某对此负连带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由榆林市交警支队高交一大队出具的相关材料中显示,肇事货车的实际使用人、控制人、受益人石某并未在此案中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无辜的靖边县富源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出资人卢某等3人却因无辜保单被判与肇事司机同样负连带责任。 无辜当事人强烈不满一审法院判决已上诉 在联系上原靖边富源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卢某后其生气的说,肇事车辆以他们单位名义进行投保的情况他完全不知情,而且其原来注册的公司名称是靖边富源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肇事车辆投保单中上写的靖边县富源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他原来的公司名称没有“县”而有“责任”二字,而且其原有的公司早在2002年已经吊销了,工商局靖工商字[2002]042号文件上就写得很清楚,对于安塞县人民法院的如此判决他很疑惑也强烈不满,7月5日左右,他去找安塞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谢某谈判错案子冤枉他了,该庭长称靖边县所有的公司名称和保单中最相似的就是你们公司,而且房子里另一名身着法院制服的工作人员说“靖边的,有钱么”更令他气愤和无奈,难道现在的法院办案就针对有钱人?有钱人难道就应该莫须有的来承担理应有其他人来承担的责任吗?难道公司名称只凭相似就足以认定是一个单位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已经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上诉。 榆林高交支队证据显示实际车主和受益人并非该公司 在榆林市交警支队高交一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80号)中看到陕A33808货车驾驶人贾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第22条和92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在机动车登记系统查询中可以看到该车车主为西安莲湖区枣园东路西安冶金机械厂的常某,其次在榆林高交大队的其他旁证材料中了解到,肇事车的实际使用人、控制人、受益人为靖边县龙洲乡人石某,石某和驾驶人贾某属于雇佣关系。 讨要说法 保险公司出证明澄清 在安塞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富源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卢某及其他出资人负有连带责任后,当事人卢某多次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讨要说法,8月26日,该保险公司曾为肇事车辆办理投保业务员的李某出具了相关证明,其在证明中写到:2006年,我同学石某某手上购买了陕A33808货车有意参保,打电话向我咨询多次,于2006年3月23日来公司办理此车投保业务,因当时个人优惠政策不及单位(单位费率偏低于个人),个人车辆以公司名义进行投保车辆普遍,在不影响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为让保户满意,我就将此车以靖边县富源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车主为我同学石某某,受益人为石某某,同时该公司也为经办人李某的证明加盖了单位公章以证明情况属实。 暗访保险公司取得重大发现:经理敢保证全国保险公司都有个人投保挂靠单位变相降费现象 9月12日,在该保险公司暗访了解具体投保程序时,该公司经理姚江解释称,以前负责此事的经理已经退休了,而对于保险公司将个人车辆投保借用单位名称变相降费的情况主要是由于以前保险市场比较混乱导致,当时靖边县保险市场多,为了想方设法给客户优惠,基本上投保单位的手续都不全,单位办理投保也什么都不用拿就直接可以办。在笔者向该经理了解办理单位投保是否需要投保人提供相应单位证明才能办理时,该经理回答有这样的要求,严格一点的话给单位投保要签字并盖单位章子,但实际操作中为了给投保户优惠,只要一说车号就给办了,不看相关证明,他们是服务单位都是为了收客户的钱。在场有人质问该经理,如果有人说把他的车挂在国务院或者陕西省人民政府名下你就给挂了?该经理没有正面回答提问,并称这是上一届领导留下来的事情,他不承担责任也和他没关系,如果是他自己犯下的事就不会这样说。同时理直气壮的告诉在场的人,像个人投保挂靠单位的这种现象,他敢保证以前全国都有,保险费用是固定的,同样的车投保党政事业单位的费用最低,算下来要便宜1000多元,但自9月10日陕西省保监会整顿保险市场下发“六条禁令”规定不允许变相降费后,也就没人敢办了。 保险公司在投保发票上做手脚漏洞百出 在将保险公司先后提供的材料仔细看过后发现,保险公司之前提供的办理肇事车保险所开的业务发票和后面提供的业务发票的发票代码虽然一致,号码都为261000531381,但发票号码却不相一致,之前由榆林市交警支队高交一大队提供的发票号码为00205154,而现在保险公司提供的发票号码却蹊跷变成了00235095,且将原发票上的投保费金额8228.34元更改成了7831.1元,同时不知何故,原来石某挂靠单位所开投保单及发票上所开赫然写着“靖边县富源石油开发有限公司”,然而现在的发票上面竟然多出了“责任”两个字,成了靖边县富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与原始投保单及原发票不相一致,显然这是保险公司之后在发票中做了手脚,对于这种现象,该公司经理只轻描淡写的说是违规行为。 保险业务员似有悔过之意 9月18日下午15时许,笔者再次来到该保险公司正式说明来意,该经理称,对于以前领导的事情当初他负责理赔业务也不清楚,后来在该营业大厅找经办人李某了解情况时,李某说,车主石某是他同学,当时来她说要办理车辆投保,由于当时单位投保便宜,她就在电脑上找了一些曾经投保过的单位让其选择,最后在同学石某的同意下,将车辆投保在靖边县富源石油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了。在笔者提出车辆办理投保挂靠富源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征求过其单位同意时,该公司业务员李某肯定的回答:没有,在笔者谈到由于这张投保单牵扯富源公司要负重大交通事故的连带责任时,李某说她自己知道这和富源公司也没关系,她也知道该公司早注销了,对此她也过意不去,当时办的时候也没想到会是如此后果。 法律界人士认为富源石油开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一位法律界人士在详细了解富源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被无辜卷入民事纠纷案件后说,这个案件主要是由于保险公司私下和车主石某盗用富源石油开发有限公司的名称进行投保,他们双方均是投保的受益人,而富源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在事前不知情,事后也没认可他们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从以上现象不难看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是为了自己利益私自将个人投保挂靠在不知情的单位名下,由此导致该公司无辜卷入一场民事纠纷案,同时保险投保单名称和当事人原注册公司名称不相一致也可以证明该公司并不是靖边富源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而这样简单确凿的事实,安塞县人民法院却偏偏判无辜当事人负连带责任的真正原因笔者不能枉下结论,当前肇事车主和司机均下落不明,负有连带责任的原富源石油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卢某,只好被迫向延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件进展笔者将继续予以跟踪报道。 借此机会笔者也呼吁保险行业都能从规范投保制度、细化理赔手续、诚信经营、改善服务质量、完善理赔程序入手,以此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同时也希望各保监部门能加强保险行业的市场监管力度,杜绝类似变相降费拉拢客户现象的事件再度发生。 <--/enp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