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贵报A4评论版头条评论《这个时代 究竟是怎么出现“这种怪事”的》,读后受益匪浅,笔者深以为然,但对于市委书记积极介入帮受委屈的校长找回公道之结局,文章着墨不多,笔者认为此事也大有文章可做。欣喜之余,不免也有几多忧虑。 我当然不否定榆林市委书记周一波在处理这一事件中所起到的决定性 的作用,但是,假如周书记不曾出面,这一事件会如此顺利地解决吗?我的这种担心并非没有根据,在“山西稷山诽谤案”中,所谓被诽谤的县委书记,在舆论猛烈抨击下,将几位所谓的“诽谤者”判刑。这种情形的出现,无非是作为一县之长,他可以从人财物上控制当地司法机关,可以让司法机关给 “诽谤者”治罪;不同的是,他没有遭致来自上级的责难。所以,稷山的几位“诽谤者”远远没有绥德职中校长高勇幸运。 话回来到高勇身上,他因为签名的事件,挨了两个处罚,一个是撤职处分,一个是治安拘留。假如市委书记不出面,他能得到县长的道歉吗?他能得到这两个处罚的撤销吗?撤职处分是教育局作出的,高勇可以向县政府申诉,这一处分本身就是因为冒犯县长而背上的,县政府能撤销吗?对于这种内部的行政处分,高勇还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此他只能走向漫漫上访路。其实,就是能向法院起诉又如何?比如高勇受到的治安拘留,他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手中的法院有可能撤销这一处罚吗? 在法治社会,来自上级领导和行政部门的自身监督和纠正是必要的,所以,市委书记出面值得赞赏。但是,如果市委书记没有出面,公民仍然应有许多自救手段,比如可以针对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人民代表反映,通过启动质询程序,向行政官员问责,这才是一个良性发展和健康的社会。杨涛(江西 检察官) ■ 马九器 “金榜题名时、洞房花烛夜、久旱逢甘霖、他乡遇故知”,此曾被人乐称为“人生之大喜”。与此相映成趣的是时下不时闪现的人生之大怒——— 合法房产被强拆、买到假货无处诉、路见歹人纷纷躲、漂亮娘子被人拐。西安市新城区纱厂东街的60多户业主就遭遇了 “合法房产被强拆”的人生之大怒。 在没有法制的年代,侵犯他人房产在丛林法则下或许大行其道;在没有公民权利的年代,侵犯他人房产或许像践踏一棵小草般轻而易举;在没有房产证等契约的年代,侵犯他人房产或许可以因“我强故我在”而层出不穷;甚至在没有“科学发展”的年代里,侵犯他人房产或许可以在“GDP决定一切”的掩护下为所欲为。但是,那种年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乾坤朗朗,利剑高悬,如今已是法治的年代,权利的年代,契约的年代,“科学发展”的年代,怎么竟然还有如此明火执仗拆人家房子的事?怎么还有老百姓“生怕下班一回来就发现家没了”的忧虑?这些不明身份的“拆迁分子”,你们真的不知道这是什么年代? 房产合法不合法,谁说了算?政府部门。政府部门靠什么说了算?靠法律。法律拿什么证明房产合法?房产证。———这就是合法房产的法理逻辑。《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就是每一个公民最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之一。 可这些“不明身份”的人,好像是刚从星球大战中战败的外星人光临此地,不仅野蛮推倒人家围墙、拆掉人家窗户,还断水断电让人家没法生活,甚至大打出手。家有家规,国有国法,野蛮之上还有法律,弱肉强食之上还有公正,在这场闹剧还在上演的时候,不妨用法律来为他们照照相,看看他们留下多少“罪状”: 第一,他们涉嫌违犯了宪法,上面已有说明。 第二,他们涉嫌侵害《民法通则》里的公民权益。《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三:他们涉嫌违犯了 《物权法》。《物权法》第四条规定:“……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他们涉嫌违犯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法规第八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五,他们涉嫌违犯了《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该法规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人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气以及封堵道路等手段,影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与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够了吧,哪一个“罪状”不是对法律的挑衅,哪一个“罪状”不是对执法者的考验? 在法治和市场经济社会,类似房产证一样的凭证是制度畅行、秩序井然的契约基础。一个合法的房产证刚刚呱呱坠地,转瞬却被一些人视若敝屣踩在脚下。如果房产证的尊严不能被立起来,那么伴随倒下的,更是法律的尊严,当然也有每一位向往法治的普通公民的恐惧——— 如果法律不能保护我们,那么弱小的我们有一天也可能会成为同样的受害者! 这起背负几大“罪状”的拆迁,何去何从,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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