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提示:2007年7月,因任职广胜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对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刚刚担任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两个多月的段春霞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然而,段春霞被撤职还不到一年,又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突然于今年3月被尧都区任命为区长助理(4月14日《华商报》)。
“重新起用”竟然如此“争分夺秒”
“黑砖窑”事件是去年5月由媒体曝出的,离“周年”还有近一个月的时间。人们本来不忍也不想回顾那些惨绝人寰的场面,但现在不回顾也不行了,因为尧都区的领导急不可耐地揭开了这个伤疤,而且在尚未痊愈的伤口上撒了一把盐。
看看新闻:“尧都区领导于3月5日凌晨1点强行召开区委会议,任命段春霞为尧都区区长助理”——凌晨1点还要召开会议!不想等到纪律规定的两年处分期满也就罢了,等到第二天也不行吗?尧都区委重新起用“窑黑”干部段春霞何以如此“加班加点”、“争分夺秒”?
去年5月份,黑窑场事件由媒体披露后,立即引起了全国的震动。然而,尽管舆论达到了沸腾的程度,甚至中央领导作出了专门批示,山西省各有关方面也才在两个月后作出处分的决定。在这期间,不仅没有听说哪个部门在深夜开会研究如何查处,倒是有报道说某地纪委的调查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打扑克。调查处理起来,他们一点都不急;重新任命干部,却急得分秒必争——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河南 盛大林)
当地组织部门该普及法律常识了
我无法想像段春霞没经公示被突然任命后的当地,是如何传播这一新闻的。陕西绥德宣传部长曾发自内心地感慨道,“以前没有网络的时候多好啊,想让他们(记者)怎么说就怎么说”。临汾离绥德不远,想必临汾还没有中断网络吧?
或许,他们认为,段是在上任才两个月就“出事”的,黑砖窑事件,她没有责任。如果真是这样,为什么当初直接将段撤职?这是“策略”还是没有原则?或许段是当地的能人,将她撤职是一个重大的损失,不利于当地的改革开放,如果这样的话,“德才兼备”岂不是一句空谈?
有必要先给临汾市组织部门的领导们,普及一下法律常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干部的任职实行的是任职前公示制度;须知,这是必要的程序,不能也不应该跳过去的。程序不正义,其它的正义就是奢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降级撤职的时限为二十四个月。段被撤职才不到七个月,就又当区长助理,这算什么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条件的,才可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临汾组织部门难道不懂吗?
说不懂本职工作,那是污辱他们。但何以明知故犯顶风违纪,让人实在不解。如果说民意可以不顾,可以“让舆论去说,走自己的路”,但如此以潜规则架空法纪法规的恶劣做法,不能不让人愤怒,临汾难道是一个游离的独立王国吗? (江苏 肖余恨)
过度依赖舆论的“问责制”只能是徒有其表
显然,不说这种突然的复出违反了基本的干部选拔任用法规:一是任命未依法经过公示,二是任命也超越了处分的受限期——其实即使符合规定,从公众基本的道德情感和起码的政治伦理看,这种复出也让人难以接受,死去的窑奴尸骨未寒,公众尚未从可怕的记忆中走出来,负有领导责任、难辞其咎的官员怎么这么快就复出了,如此能起到什么问责效果?
其实,问题不仅出在“突然复出”上,还在“撤职的虚置”上——据报道,说撤了段春霞的职,实际上只不过是暂时换了个职位而已,段仍担任某工程的总指挥,办公室和专车也一直归她使用。很显然,这种撤职只是官场一种避风头和做姿态之举,只是为了平息一时的民愤而暂时让其换个职位,或者异地为官,甚至明撤暗升,并没有触及其实质的政治利益,没有实质性的责任追究和惩罚。从这个问责逻辑看,段春霞复出只是迟早的事情,只是国人对黑砖窑的血泪记忆太深刻了,如此迅速的复出强烈刺激着公众的道德情感。
实际上,这种掩人耳目、欺骗舆论的问责不仅是发生在山西临汾和段春霞身上的个案,而是中国许多地方官场的一种普遍性现象,已经成为官场的问责潜规则,遭问责的官员突然复出已成常态。这暴露出我们当下的问责制度缺乏实质性的法治约束和内在的制度驱动力,很多时候过度依赖外在舆论监督的驱动,而不是“赋予权力就要承担责任”的制度驱动。
中国的官员问责制正不断规范和完善,这不容忽视。一方面出台了许多关于问责的法规细则;另一方面问责也正逐渐走向实践,许多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已经成为一种惯例——问题关键在于这种问责缺乏内在的制度驱动,过度依赖外在舆论监督的驱动。这种过度依赖舆论的结果是:一方面只有某个事件引起强烈的舆论关注和激起很大的民愤时,相关部门才会启动问责制,才会想到处理几个官员给舆论一个交待——如果缺乏舆论关注或压力很小,问责程序很难正常运转。问责只是为了应付舆论关注,它缺乏一种内在的制度驱动,即问责并非源于舆论压力而是源于“失职了就要承担责任”的公职伦理。
过度依赖舆论另一个更坏的结果是:问责失去实质性惩戒内容,而纯粹沦为一种掩人耳目的形式,沦为官员一起合谋欺瞒公众的双簧戏——既然问责只是为了应付舆论和做给舆论看,那么,在舆论看得见的地方和时候,问责会显得很强有力和实在,又是撤职又是警告;而在舆论看不见的地方,问责就没有了实质内容,比如,给当事人换个职务舆论就看不到,撤职也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过渡和避风头,等到舆论不关注的时候再复出。于是,问责成为一种与舆论关注打游击的游戏,而不是实质性地责任追究。
一两个段春霞“带病复出”并不可怕,相信在舆论关注下正义会得到伸张,问责会得到落实——可怕的是,我们的问责制过于依赖这种外在的舆论监督,更多徒有其表的问责和“带病复出”发生在舆论难以关注到的地方。 |